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學校科研項目申報立項工作,維護科研項目參研人員的合法權益,确保科研項目按期高質量完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教工申報科研項目(包括參與招投标、簽訂合同等科研項目立項相關活動)受本辦法約束。
第三條 科技處是學校科研項目申報立項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與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協調、相關授權、合同審批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項目申報人所在單位(包括學院、系、部、處、中心等,以下簡稱各單位)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申報材料是指申請書、建議書、協議書、經費預算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标書、任務書草案、合同草案等立項前期所需的各類論證文件。
第五條 項目負責人按照相關要求起草項目申報材料,内容應完整、真實、準确,并對完成項目所需的支撐業績、研究條件、參研人員等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其中項目參研人員必須經本人同意并在申報材料中簽字。
第六條 立項申請材料應經所在單位審核通過後報送科技處,由科技處業務科室進行審查、科技處領導審批後蓋章,通過相應渠道報送項目主管單位,其中重大項目須經主管校領導審批後報送。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申報科研項目時原則上應未達到退休年齡,且退休前能夠主持完成該項目;若退休前不能主持完成該項目,但确屬科研工作需要作項目負責人的,申報科研項目時需由所在單位同意并确定1名完全符合條件的第二負責人,填寫《科研項目負責人變更承諾書》(見附件)報科技處備案,第二負責人在項目負責人退休後作為該項目負責人承接該項目,新的項目負責人應全權負責項目的研究、結題(交付)、鑒定、報獎和經費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在讀(非在職)研究生不能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科研項目,但可以作為項目組成員參加研究工作。
第九條 科研項目立項申請材料及獲得立項的證明材料原件須在科技處和各單位備案。
第十條 科研項目立項後的項目負責人及參研人員原則上不予調整;如确需調整,需按項目主管單位的規定提交申請,經批準後在科技處和各單位備案。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立項時,拟減免管理費的,應同時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校内合作申報項目前,合作各方負責人應與所在單位領導共同簽署合作協議,明确任務分工和經費分配,經科技處審核後備案。
第十三條 發生如下情況之一者,經科技處與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共同研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3至5年内不允許作為項目負責人申報科研項目的處理:
(一)違背學術道德,弄虛作假,情節嚴重;
(二)違反科研項目管理規定,情節嚴重;
(三)未按時完成科研任務或科研任務完成較差,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
(四)其他對學校科研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