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科技工作的發展,加強對科研經費的管理和監督,規範科研成本核算,依據國家财政部和國防科工委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科研經費由學校統一管理和核算。學校财務處設立專用賬戶,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分項目、獨立核算。科研經費進入學校專用帳戶後,科技處負責辦理經費核撥通知手續和采購、外協合同審核。财務處負責對學校所承擔的各類科研項目經費進行管理和核算,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對經費的使用進行管理。項目組根據項目研究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使用項目經費,各院(系、部)應對項目經費使用進行監督。
第三條 科研經費包括:
(一)通過各類計劃項目渠道撥入我校的科研資金。
(二)各級政府部門為促進某些産業發展而設立的專項研究資金。
(三)企事業單位撥付我校的科技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技術咨詢等費用。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各單位撥付的研制經費。
(五)技術改造、條件保障建設、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資金。
第四條 境外合作項目或以外彙資助的研究經費,由财務處負責按國家規定辦理彙兌手續後,計入項目經費。
第五條 科研支出是指為完成學校承擔的科研任務而發生的支出。科研支出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任務書(合同、協議)的要求,嚴格控制支出範圍。
第二章 經費的提留與分配
第六條 為方便管理,學校科研項目可分為如下幾個類别:
I類:指包括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和國家重點基礎研究(973)在内的國家級重大項目;
II類:指包括國防預研基金、國防重點實驗室基金、國防基礎科研、預先研究、軍品型号、軍品橫向和各類軍品研制項目在内的科研項目;
III類:指民品研制、民品橫向和其它計劃類民品科研項目;
IV類:指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省級基金、市級基金在内的各類基金項目;
V類:指以社會科學、管理科學為主的科研項目;
VI類:指技術改造、條件保障建設、重點實驗室建設等項目。
第七條 各類科研項目經費到達學校後,學校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科研項目性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固定資産使用費和水電暖等消耗費(以下簡稱三項費),将其計入科研項目的研制成本,具體方式如下:
(一)I、II、III類項目,學校收取不超過經費總額5%的管理費,其中學校直接收取的管理費為3%,各院(系、部)收取的管理費不超過2%,;學校另外收取經費總額4%的固定資産使用費以及2%的水、電、暖等消耗費;
(二)IV類項目,學校收取不超過經費總額2%的管理費,其中學校直接收取的管理費為1.5%,各院(系、部)收取的管理費不超過0.5%;學校另外收取經費總額2%的固定資産使用費和1%的水、電、暖等消耗費;
(三)V類項目,學校收取不超過經費總額2%的管理費,其中學校直接收取的管理費為1.5%,各院(系、部)收取的管理費不超過0.5%,學校免收固定資産使用費和水、電、暖等消耗費。
第八條 各項目組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取一定額度的現金作為勞務補助費,其中I、II類項目可提取經費總額的10%,III類項目可提取經費總額的15%;IV、V類項目可根據立項部門的規定提取一定的勞務補助。
第九條 承擔I、II、III類項目研究的科研人員,完成項目研究工作的崗位業績津貼由項目經費支出,崗位業績津貼支出的總額一般不超過經費到款總額的3%;承擔IV、V類項目研究的科研人員,完成項目研究工作的崗位業績津貼由學校支付。具體科研編制核定辦法另定。
第十條 凡屬于崗位業績津貼發放的費用均由各院(系、部)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發放辦法,并根據當年實際發生的科技活動制定發放明細,由科技處審核并經财務處批準,報人事處備案後執行。
第十一條 為支持和鼓勵廣大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學校免收各科研項目的科研編制費。
第十二條 民品橫向項目經費到校後,在合同談判中起重要作用并為項目簽定提供了重要信息的人員可以提取5%的信息費。
第十三條 民品橫向項目可根據特殊需要支取一定額度現金作為項目協作費,其額度不超過項目總經費(不含免收管理費部分)的30%,學校同時提留現金協作費數額的6%。
第十四條 凡用科研項目經費購買儀器設備轉為學校固定資産的,項目組可從項目經費中按該設備費的5%提取現金作為獎勵。
第十五條 凡納入學校質量管理體系的項目,從項目總經費中收取相應的質量管理成本費,10萬元以下的項目按0.5%提留,1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0.3%提留。質量管理成本費設獨立的經費指标卡,用于維持質量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校内設置的基金項目,按相應的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涉外科研合作項目比照本辦法第六條中的III類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中的VI類項目依照有關規定另行制訂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章 經費的使用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原則上由項目組掌握使用,實行項目組長負責制,并按照國家及學校有關文件執行。項目支出審批按《哈爾濱工程大學經費支出審批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項目研制過程中,科研經費支出(包括勞保用品、外事活動費、環境保護費、業務招待費、審計費等特殊用途的開支),均由項目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一條 凡屬于交付甲方不作學校固定資産的設備,在辦理手續時,必須由項目組提出書面申請,項目組負責人簽字,所在院(系、部)主管領導審核并簽字蓋章,報科技處認定,學校實驗室及資産管理處同意并批準,需要進口設備及符合學校采購設備要求的按照《哈爾濱工程大學科研采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項目組應按經費到款節點向學校上交三項費用,除按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執行之外,下列情況可以免收三項費:
(一) 由學校抓總并由其它單位參加共同完成的項目,在項目任務書(總合同書、協議書等)中明确規定參加單位的研制任務、研制節點、研制經費等,我校與該參加單位簽署的分合同的研制經費免收三項費;
(二) 為使用單位研制的設備,需要購買具有獨立使用功能且随機帶走的設備,例如計算機等,可以免收三項費(原材料、電子元器件、儀器儀表、電機、泵閥等類組件、部件不在免收之列);
(三) 為穩定、開發、擴展某一領域或行業而出現的一些特殊情況可免收三項費。
第二十三條 免收三項費按如下程序執行:
(一) 在正式簽訂合同之前要申請或備案(填寫免扣申請表);
(二) 各院(系、部)主管領導簽署意見;
(三) 科技處審核;
(四) 主管校領導批準。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科研項目應進行結算:
(一)完成驗收、鑒定或下達任務單位同意結題的項目;
(二)研制周期超過二年的項目,經過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并簽字、科技處審核、财務處主管處長批準後,可申請階段結算,但每個階段原則上不少于一年,或按合同節點進行;
(三)長期沒有往來活動和無法繼續使用的項目經費須辦理結題手續并進行經費結算。
特殊情況無法及時結算的項目需向科技處和财務處報告。
第二十五條 完成财務決算後的科研項目經費轉入收益,屬結餘經費,結餘經費按下述比例進行分配:
(一)結算經費的5%為學校收益;
(二)結算經費的40%為酬金;
(三)結算經費的55%為福利與發展經費;
第二十六條 結算程序
(一)項目組提供項目完成報告,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後,到科技處辦理結算手續。
(二)科技處依據合同、計劃書及本規定審核并在結算申請單上簽署意見。其中,已經免收三項費的項目在結算時如果結餘,須如數上交管理費後方可進行結算。
(三)财務處根據科技處開具的結算單,審核并簽署意見,辦理财務結算手續。同時将一份結算申請單返回科技處備案。
第二十七條 各院(系、部)應根據上述規定自行制定院(系、部)經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并報科技處和财務處備案。
第二十八條 上述各條款涉及到繳納稅金的,各項目組按國家及地方有關稅務規定執行。
第五章 經費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财務處、科技處、監察處、審計處對經費使用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按國家和學校相應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審計處按照年度審計計劃及國家規定依法對經費使用進行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上述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如與上級部門頒布的管理規定相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校科技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相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