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哈爾濱工程大學博士學位研究生
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校博士學位研究生學位論文全過程管理,切實保障和提高博士學位論文質量,學校制定《哈爾濱工程大學博士學位研究生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第123次、第125次全體會議讨論,并經學校2016年第19次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哈爾濱工程大學
2016年11月22日
哈爾濱工程大學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綜合改革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申請博士學位研究生應具有的學術水平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第三條 博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一)學位論文須反映出作者在本學科應具有的學術水平,體現作者的學術創新觀點。
(二)學位論文概念清楚,理論推導正确,原始數據和實驗數據可靠,計算無誤,分析嚴謹,立論明确,條理清晰,文字通順,不得編造數據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要明确标出。
(三)學位論文應符合哈爾濱工程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規範要求。
(四)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博士生獨立完成。
第二章 博士學位論文開題
第四條 開題是開展學位論文工作的基礎,是保證學位論文質量的重要環節。
第五條 開題一般應于入學後2年内完成。特殊情況,在報學院備案後可适當調整時間。
第六條 開題報告的内容及要求
(一)選題的目的、依據和國内外研究進展。說明選題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着重說明選題的經過、該課題在國内外的研究動态、對開展此課題研究工作的設想以及課題的學術和實際應用價值。
(二)論文研究方案。主要研究内容、實施方案及其可行性論證,預期達到的目标,論文進度安排,關鍵的科學問題或工程技術基礎問題,學位論文預期創新點。
(三)所需的科研條件。包括論文研究過程中所需的條件、可能遇到的困難、問題以及解決的途徑、方法和措施。
(四)主要參考文獻。
(五)開題報告的字數應不少于1萬字。
第七條 開題工作的程序
(一)博士生将學位論文開題報告提交導師審閱,經導師同意後,填寫并提交《哈爾濱工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開題報告評審表》。
(二)開題報告會主要檢驗選題的前沿性、可行性、創新性及研究方案的合理性。開題報告會應以答辯的方式進行,博士生進行口頭陳述的時間不少于30分鐘。
(三)開題報告會由5或7名本學科及相關學科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或博士生導師組成,設組長1人,導師可以參加,但不能擔任組長。開題報告會設1名秘書,負責開題過程記錄等具體工作。
(四)開題報告會在校内公開進行,博士生須提前3天将開題報告送交開題報告會全體成員。
(五)開題報告會應對開題報告進行嚴格的審查與論證,重點審查論文選題的意義、文獻綜述的系統性與前沿性、所凝練的關鍵科學或工程技術基礎問題是否恰當、研究方案的科學性、研究的預期創新點等内容,明确指出開題報告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并提出改進意見。
第八條 開題結果的處理
(一)開題報告會應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開題做出評議,評議結果分為“通過開題”和“未通過開題”兩種。
(二)通過開題的博士生進入博士學位論文的工作過程;未通過開題的博士生,須在導師指導下根據開題報告會意見進行修改,可于3個月後再次申請開題,仍未通過者,予以退學處理。
(三)論文的主要研究方向有變動時,須經學院主管教學副院長審批同意後,方可申請重新開題。
第三章 博士學位論文中期檢查
第九條 中期檢查是培養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之一,有助于及時發現博士生學位論文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而保證學位論文質量。
第十條 中期檢查最遲于開題後1年内完成,特殊情況,在報學院備案後可适當調整時間。
第十一條 中期檢查的内容包括:按照開題報告預定内容及進度安排的論文進展情況;已完成内容和已取得階段性成果;目前存在的問題或預期可能遇到的問題等。
第十二條 中期檢查的組織
(一)中期檢查須成立檢查小組,設組長1人、評委2或4人、秘書1人。評委須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生導師資格,組長須由具備博士生導師資格人員擔任;導師可以參加,但不能擔任組長。
(二)博士生須填寫《哈爾濱工程大學博士生學位論文中期檢查表》,導師簽字同意後,提交中期檢查小組。
(三)檢查以答辯形式進行,博士生須對學位論文進展情況進行小結。根據學位論文選題,說明已取得的階段性成果、下一步的工作計劃和研究内容等。檢查小組對博士生論文工作計劃完成情況等内容給予評價。
(四)中期檢查結果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評定成績。
(五)中期檢查不合格的博士生,可于3個月後再次申請檢查,仍未通過者,予以退學處理。
第四章 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
第十三條 預答辯是博士學位論文質量控制的重要環節,所有申請我校博士學位的博士生都必須進行學位論文預答辯。
第十四條 申請預答辯的條件
(一)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并取得相應的學分。
(二)達到申請博士學位發表學術論文的要求,并注明與博士學位論文章節的對應關系。
(三)撰寫完成博士學位論文文稿。
第十五條 預答辯工作的組織
(一)博士生完成學位論文的撰寫,經導師同意,向學院提出預答辯申請,同時填寫《哈爾濱工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情況表》,并提交博士學位論文。
(二)學院按博士生申請學位論文預答辯應具備的條件對博士生的預答辯資格進行審核。
(三)學院審核合格後,須将學位論文送交學院指定的校内預審專家進行預審,預審通過後,準予進行預答辯。
(四)導師根據博士生學位論文的研究方向,組織5或7名本學科及相關學科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或博士生導師,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審批通過後,組成預答辯委員會;導師可以參加,但不能擔任主席。預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名(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負責預答辯的相關工作。
(五)參加預答辯的博士生須提前3天将博士學位論文送交預答辯委員會全體委員。
第十六條 預答辯報告會的程序
(一)博士生報告學位論文的主要内容,時間應不少于40分鐘,并回答委員提出的問題。
(二)預答辯委員會成員對博士學位論文進行認真審查,檢查博士學位論文的創新成果及水平、論文完成質量等,并指出論文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三)預答辯委員會對博士學位論文預答情況進行評議,并做出是否通過預答辯的決議。決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到會委員2/3以上同意者,視為通過預答辯。
(四)預答辯委員會秘書應将預答辯記錄、評議意見、投票情況、評議結果填入《哈爾濱工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情況表》,經預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有效。
第十七條 預答辯結果處理
(一)通過預答辯的博士生,須根據預答辯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在導師的指導下對學位論文進行修改。導師審閱、同意定稿後,方可申請進行學位論文相似度檢測。
(二)未通過預答辯的博士生,須在導師的指導下對學位論文進行認真修改,并提交修改後的論文和詳細的論文修改說明,報預答辯委員會主席審批通過後,可再次預答。第二次預答辯時間由博士生與導師共同确定,但距第一次預答辯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須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仍未通過者,予以退學處理。
第五章 博士學位論文相似度檢測
第十八條 學位論文相似度檢測是促進學術誠信,加強研究生學術道德建設,杜絕學術不端行為,有效實施對博士生學位論文質量監控的必要環節。
第十九條 檢測的範圍
所有通過預答辯的博士學位論文必須進行學位論文相似度檢測(涉密論文除外)。
第二十條 檢測工作的要求
(一)博士生填寫《哈爾濱工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相似度檢測承諾書》,經導師審查同意後,向學院提出檢測申請,同時提交博士學位論文。
(二)學院教務主管部門應對博士生預答辯情況、論文電子版和紙質版的一緻性等内容進行檢查,合格後方可同意其檢測申請。
(三)博士學位論文的内容不能與本人碩士學位論文的内容重複。
(四)博士生論文相似度檢測後均應撰寫《哈爾濱工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檢測結果說明》。
第二十一條 檢測結果的認定與處理
“檢測結果”均指“去除本人文獻文字複制比”。
(一)檢測結果小于等于15%的,可直接或部分修改後送審。
(二)檢測結果大于15%且小于等于30%的,須寫出書面修改說明,由導師嚴格審查後做出送審或修改後複檢的決定。
(三)檢測結果大于30%的,須延遲一次學位會,對論文進行重大修改,經學院指定2名專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并經主管教學副院長審批通過後,可再次提交申請進行論文複檢。複檢未通過的,須再次修改,3個月後方可申請二次複檢(須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
第六章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
第二十二條 學位論文評閱是對博士學位論文學術水平和學術價值進行客觀評價的有效方式,是博士學位論文質量同行評價的重要環節。
第二十三條 評閱工作的組織
評閱工作由研究生院統一組織,采取網絡評審和紙質版評審(涉密)兩種形式相結合。每篇博士學位論文聘請4名專家進行評閱。
第二十四條 博士生應在預計答辯日期前3個月辦理學位論文評閱手續。
第二十五條 評閱申請的審查
(一)博士生須持以下材料向研究生院提出評閱申請:
1.《哈爾濱工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評閱申請書》;
2. 博士學位論文相似度檢測報告及修改說明;
3.《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情況表》;
4.《博士生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學位論文、學術論文審查
表》及佐證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5.學習成績單原件及複印件;
6.博士學位論文創新成果自評表(排版及裝訂在論文摘
要後,目錄前);
7.正常裝訂紙質版博士學位論文1本;須導師、作者在“原創性聲明”和“授權使用聲明”中簽字;
8.博士學位論文電子版及數據表。
(二)研究生院審核通過後,開始組織評閱。
第二十六條 評閱結果的處理
評閱結果返回3份以上(含3份),可以進入後續程序。評審專家在評審學位論文後将做出“同意答辯”“修改後答辯”“不同意答辯”三種結論。
(一)若全部評閱意見為“同意答辯”或者“修改後答辯”,并指出論文存在的不足和問題,申請者應針對評閱人的意見,撰寫書面回複,并将修改後的論文和書面回複意見提交導師,導師同意後方可提出論文答辯申請。
(二)若評閱意見中出現“不同意答辯”的情況,按如下辦法處理:
1.有1份為“不同意答辯”
若博士生及其導師認可專家評審意見,則須對論文進行修改,3個月後重新提交送審;若對評閱意見有異議的,博士生可提出複議申請,經導師同意,由研究生院增聘2位評閱人進行評閱,增聘評閱意見均為同意答辯或修改後答辯的,經修改後可進入答辯程序;若仍有“不同意答辯”意見的,本次論文答辯申請無效。
2.有2份及以上為“不同意答辯”,本次論文答辯申請無效。
3.對于此次答辯申請無效的申請人,必須根據評閱人提出的意見對論文進行認真修改,修改後的學位論文經導師同意後,方可重新申請評閱。
第七章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第二十七條 申請答辯的要求
(一)通過學位論文評閱。
(二)按學位論文撰寫規範完成博士學位論文。
第二十八條 答辯委員會組成
由導師或學院提出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答辯委員會由5或7名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博士生導師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答辯委員會應滿足以下要求:1.至少應有1名外單位專家;2.至少有1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參加;3.答辯博士生的導師不得擔任答辯委員會成員;4.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該領域學術造詣深、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的博士生導師擔任。
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名(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秘書負責彙總學位論文評閱意見,記錄答辯委員會委員的提問及博士生回答問題的情況,起草答辯委員會決議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答辯審批
(一)符合答辯要求的博士生,填寫《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經導師同意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審核答辯委員會的組成并簽署是否同意答辯的意見。
(二)答辯委員會秘書應在答辯日期前3天以上,将已經填寫完畢并經學院審核和有關人員簽字的全部答辯審批材料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查。
(三)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查通過後,發放博士學位論文答辯表決票。答辯公告将會在答辯日前3天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中自動公示(涉密博士學位論文除外)。
(四)若審查批準後的答辯委員會中有委員更換,原則上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答辯工作要求
答辯秘書應于論文答辯3天前将答辯人的博士學位論文送交答辯委員會成員。
答辯應公開進行,每位博士生的答辯會一般以2-3小時為宜,答辯應有詳細的原始答辯記錄。
(一)答辯秘書宣布答辯人姓名、學科、學位論文題目,介紹博士學位申請人簡況(學習成績、簡曆及學術論文發表情況),宣讀答辯委員會組成名單。
(二)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論文答辯,答辯程序如下:
1.博士學位申請人報告論文主要内容(不少于40分鐘);
2.答辯秘書就博士生對論文評閱意見的答複及論文的修改情況做出說明;
3.答辯委員提問,博士生答辯。
(三)休會,答辯委員會召開内部評議會。
1.評議論文是否達到學位條例所要求的學術水平,論文創新性成果是否成立,論文是否根據評閱專家意見進行了認真修改,論文結構安排是否合理,指出論文存在的主要問題。
2.無記名投票表決是否通過答辯、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
3.讨論并通過答辯委員會決議。
(四)複會,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
(五)答辯人表态,陳述對答辯委員會決議的意見。
(六)主席簽署答辯決議書。
(七)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結束。
第三十一條 答辯委員會決議
(一)答辯委員會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答辯是否通過,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決議經全體成員2/3以上(含2/3)同意,且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方可生效。
(二)論文答辯不合格的,但答辯委員會認為可以考慮進一步修改論文時,經無記名投票,當答辯委員會成員過半數同意時,可做出在兩年内(但不能超過最長授予學位年限8年)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
(三)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申請人又尚未獲得該學科碩士學位時,經無記名投票,答辯委員會成員2/3以上(含2/3)同意時可以做出建議授予申請人碩士學位的決議,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答辯完成後,學院須指定一名答辯委員會成員審核博士學位論文是否按答辯委員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修改。答辯委員會秘書将整理完整的申請博士學位相關材料及修改後博士學位論文最終稿,送交學院教務主管部門立卷存檔。
第三十三條 學院彙總上會博士學位論文,并組織召開學院(系)學術分委員會會議,對學位論文質量進行分析讨論,形成質量分析報告,提出須上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詳細審查的學位論文名單,由院長或主管教學副院長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彙報。
第八章 博士學位授予
第三十四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進行審議,做出是否建議批準的決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須有2/3以上(含2/3)成員出席,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決定建議授予博士學位名單,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如無記名投票表決未通過,此次申請無效,可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内修改論文,重新答辯1次。答辯通過後,方可再次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博士學位申請。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應重點讨論學院提出的詳審論文,并提出須詳審的博士學位論文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學位論文專家評審會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專家,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的詳審博士學位論文進行評審。
第三十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于每年的3月、6月、12月召開全體會議,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上報的建議授予博士學位人員的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投票表決。評定博士學位時,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須有2/3以上(含2/3)成員出席,會議的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者,決定授予博士學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學位論文未達到要求的學術水平,但允許申請者進一步工作和修改學位論文,可做出緩授學位的決定。申請者須按要求修改論文後申請重新審核學位,重新審核學位時不需要進行評閱和答辯,如果論文修改已符合要求,且滿足博士生申請博士學位最長培養年限的有關規定,則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重新審核其學位授予申請,通過後再次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投票表決,如投票表決通過,可授予博士學位。
第三十七條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的博士學位名單須公示3個月,無異議者方可頒發博士學位證書。
第九章 學位檔案整理
第三十八條 答辯結束後,答辯秘書負責将全部學位授予檔案材料交至學院教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 博士生須按照校檔案館規定的歸檔要求,将有關材料整理完畢後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十條 學院教務主管部門按學校規定時間将整理完畢的博士生學位授予材料送交校檔案館存檔。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涉密博士學位論文的保密管理環節按學校涉密學位論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在我校攻讀博士學位的外國留學生學位授予工作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6年11月22日起施行,以往所發文件與本辦法不符合的,以本辦法為準,《哈爾濱工程大學攻讀博士生學位論文評閱、答辯、畢業、結業及學位授予管理辦法(修訂)》(校研字〔2010〕12号)文件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哈爾濱工程大學黨政辦公室 2016年11月22日印發